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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执行《收入申报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各单位指定一位所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指担任领导实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研究室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具有相当级别的干部;院直属企业(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下属核心骨干企业(公司)总裁(总经理)和研究所所属企业(公司)总经理。
  三、处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所级领导干部(含巡视员)收入申报材料,报院人事局备案。
  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材料报人事局机关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分别送有关部门备案。
  四、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的干部,原则上应将工资关系转入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负责其工资发送。如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转移工资关系的,原则上应由管理工资关系的单位负责发放工资,不得重复发送。
  五、各单位于每年7月21日—30日、次年1月21—30日,将所级领导干部申报材料报院。因特殊情况(指申报人因外出访、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无法按时申报的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首次申报,应申报1995年上半年(1—6月)的收入。
(摘自中国科学院人字〔1995〕21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