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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局(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本单位利益发生

   (纪监审字〔2000〕048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中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个人申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
二、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与本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以科技成果转让为主的有偿的社会中介活动;
三、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与本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投资、借贷活动;
四、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与本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有关基建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五、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的职权范围内的高技术企业从事侵害本单位利益的证券交易活动;
六、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直接发生可能与本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七、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内从事其他有可能与本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经组织上明确指出后又知错不改的领导干部,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劝退、免职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对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继续放任,乃至纵容其配偶、子女在其职权范围内和直接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并谋取非法利益者,则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分院党组、纪检组和院属各单位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地发现和处理问题,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
20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