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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关于院属国有企业(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1995年3月9日)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占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公司);不准利用职权在其管辖企业(公司)内安排其家属及亲友从事部门经理、财会、审计和人事监督工作。
  3.不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4.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用自筹资金购买、建造的住宅按有关规定分配,不得侵占职工群众的利益。
  5.不准在企业(公司)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高级住宅;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注:院属国有企业(公司)领导干部系指院属企业(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下属核心骨干企业(公司)总裁(总经理)和研究所所属企业(公司)总经理。(摘自中国科学院党字〔95〕003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