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组关于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院属各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
(1993年8月)
1.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但一律不许取酬。
院属各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一律不许取酬。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把事业经费存入下属单位,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摘自中国科学院党字〔93〕067号文)
1.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但一律不许取酬。
院属各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一律不许取酬。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把事业经费存入下属单位,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摘自中国科学院党字〔93〕06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