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差旅费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2014年第一次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差旅费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差旅费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修订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1号),对院机关发生的国内公务接待、培训、差旅等费用报销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公务接待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院机关各部门接待国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行为。
各接待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来访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要求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二条 支出范围与标准
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工作餐费、交通费等,原则上不列支城市间交通费。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原则上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适当安排工作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等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在公务接待费中禁止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条 报销管理
进行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应携带原始发票、接待依据和由接待部门经费审批责任人审签的接待清单。
接待依据包括派出单位出具的含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的公函,或接待单位的会议通知、邀请函等。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培训费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在院机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初任培训。
第二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授课教师的交通和食宿费,以及用于网络教育的课件购置或定制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培训费由举办培训工作的业务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培训工作实行计划和备案管理。人事局负责相关计划的组织、编报和审理工作。培训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渠道等。年度培训班计划需经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秘书长办公会或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支出标准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1.综合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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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机关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2.讲课费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网络教育的课件购置和定制费用按照市场价或合同价执行。
第五条 报销管理
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培训组织
机关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人事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差旅费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在院机关公务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须填报出差审批单报经部门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支出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所发生的房间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参见附表一)。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参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 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参见附表二)以及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乘坐飞机产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均可以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且举办单位明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特别说明并经批准,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机票、住宿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附 则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自动废止。